县公安局——行政权力运行清单
索引号: 684771075/2017-0027 公开目录: 行政权力运行 发布日期: 2017年03月21日
主题词: 发布机构: 信息办 文    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实施机关

志丹县公安局

咨询电话

0911-6623174

责任单位

各执法单位

监督投诉电话

0911-6634903

办事对象

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人

办理地点、时间

志丹县公安局,工作日

申报条件

办理材料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三)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发现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收集证据。办案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实施强制措施,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履行回避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辩解,保守工作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履行方式、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被处罚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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