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编办——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索引号: 684771075/2017-0023 公开目录: 行政权力运行 发布日期: 2017年03月01日
主题词: 发布机构: 信息办 文    号: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20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

承诺期限

20

实施机关

编办

咨询电话

0911-6634085

责任单位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监督投诉电话

0911-6634085

办事对象

事业单位法人

办理地点、时间

志丹县农业大楼16楼22号,法定工作日

申报条件

依法成立事业单位

办理材料

成立文件 、经费来源证明、住所证明、法人履历表、开办资金证明、职责职能文件。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实施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分级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规定。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4号)第五条: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备案(以下统称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应当核准登记。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在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稽察和监管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责任依据

《行政许可法》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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