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丹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
索引号: 684771075/2016-0142 公开目录: 社保 发布日期: 2016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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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延政发〔2016〕2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各种临时性、紧迫性、突发性事件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生活救助。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原则,充分发挥临时救助补“短板”、扫“盲区”的作用,编实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

第三条 临时救助工作由县民政局具体负责实施和管理,各镇办负责调查审核、评议、公示和资料汇总上报。

第四条 临时救助坚持救急救难、应救尽救的原则;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一事一议、分类施救的原则;坚持制度衔接、资源统筹的原则;坚持简化程序、规范高效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临时救助对象为我县的常住居民。对于非本地户籍居民,由县级民政局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第六条 临时救助的家庭对象:

(一)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

(二)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阶段教育等原因,导致生活必需支出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三)其他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

第七条 临时救助的个人对象:

(一)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二)其他陷入特殊困境的人员。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及精神障碍患者救助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实施救助。

第八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性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条件和标准

第九条 临时救助根据救助对象生活困难情况,经镇办调查核实后,给予一定救助。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的,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第十条 临时救助标准要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上按当前1至6个月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乘以临时救助标准计发。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根据事件原因、困难程度和困难时限等因素进行分类施救。分为特殊、重度、一般困难三类,救助金总额不得超过因病因灾等突发事件导致的个人实际自负总费用。

(一)特殊困难家庭或个人。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家庭主要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突发事件导致人身意外死亡的,经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责任赔偿及其他社会帮困后仍然严重困难的家庭予以6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临时救助。

(二)重度困难家庭或个人。家庭成员患有重病或慢性疾病,重度残疾人,因学导致生活极度困难的家庭及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或其它突发性事故导致家庭主要成员受重伤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残疾补助、责任赔偿或其它社会帮扶后家庭负担依然过重的,根据受伤(灾)程度,给予3至5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临时救助。

(三)一般困难家庭或个人。以上救助情形未纳入,但家庭确实困难,影响基本生活的,可视具体情况予以适当救助。每次救助标准不超过2个月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四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根据救助对象、救助事由以及紧急程度,临时救助申请受理程序可分为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

(一)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向所在镇办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县户籍或持有本县居住证的,由镇办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镇办政府应当协助其向县民政局申请救助。

申请临时救助,应向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的镇办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志丹县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供申请材料,接受社会救助管理机构核查。无正当理由,镇办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镇办政府可先行受理。

(二)主动发现受理。镇办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发现核实辖区内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相关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给予救助,帮助其脱离困境。

第十三条 镇办政府或县民政局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

第十四条 申请临时救助提交的材料包括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因病、因灾、因学及其它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困难的证明材料和与临时救助事由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临时救助的审批实行分级审批,一般困难家庭或个人的审批由镇办审批,重度、特殊困难家庭或个人的审批由县民政部门审批。根据急难程度,审批临时救助可采取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两种方式。

(一)一般程序审核。镇办政府自收到困难家庭或个人书面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居住地进行张榜公示,一般困难家庭或个人经公示无异议后给予审批救助,将救助情况通过陕西省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上报。重度和特殊困难家庭或个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根据镇办政府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批准;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紧急程序审核审批。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镇办政府、县民政局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相关手续。

第五章 方式方法

第十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足额、及时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由县民政局直接报帐,但应完善相关资金发放手续。救助资金发放要建立台账,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发放实物,要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求,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县民政局和镇办政府要建立实物发放台账,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 对于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社会募捐、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应当及时转介。

第十九条 镇办政府和县民政局要鼓励、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也可以将临时救助中的具体服务项目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为救助对象提供链接社会力量救助资源、生活帮扶、心理疏导、精神慰籍、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专业化、多样化、个性化服务。

第二十条 县民政局和各镇办要全面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依托政务服务中心、便民大厅,设立“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开辟急难救助绿色通道,开通救助服务热线,畅通求助渠道,方便群众求助。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统一规范的衔接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及时受理、转(介)办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申请事项,跟踪办理结果,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告知求助对象。

第二十一条 结合我县已建立的居民家庭经济信息核对平台,加快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救助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实现民政与卫计、教育、住建、人社、公安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建立健全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的有机结合。

第六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二条 镇办政府要切实履行临时救助受理、审核等职责。县民政局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合理使用临时救助资金;财政局要加强资金保障,根据民政局资金使用计划拨付临时救助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其他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局要不断加大临时救助资金投入,按照上年度可用财力的0.6%的比例,将临时救助资金与医疗救助资金、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一并列入财政预算,统筹使用。并将部分城乡低保结余资金、无明确意向的社会捐增资金用于临时救助。同时,要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项核算,年终可预留一定应急资金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财政局可向民政局提供一定资金预付额度,用于紧急情况临时救助资金支出和镇办直接审批的临时救助资金。

第二十四条 镇办政府要统筹考虑常住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数量等因素,科学整合工作机构和人力资源,采取内部调剂、政府购买服务、引入专业社会工作者等多种方式充实和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将临时救助政策落实情况做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纪问题发生。

第二十六条 县民政局和各镇办要开设社会救助热线,畅通社会救助、报告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建立完善社会救助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以及在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责任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镇办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等新型媒体,以及宣传栏、宣传册、明白卡等群众喜闻乐见的途径和形式,加大对临时救助政策宣传力度,确保广大群众知晓政策、理解政策、掌握政策、运用政策。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从印发之日起执行,至2021年7月4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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