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丹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索引号: 684771075/2015-0137 公开目录: 食品安全 发布日期: 201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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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延安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1.4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1.4.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4.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食品(食物)疑似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其处置涉及不同监管领域或省、市级不同部门,需要省政府统一组织协调的;
(5)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4.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辖区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4.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辖区内2个以上乡镇,给消费者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在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报告的;
(3)县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5 工作原则
按照“全县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察工作。
2 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 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2.1.1 县人民政府设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和县政府办公室协调副主任任副总指挥,县委宣传部和县级有关单位为指挥部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分管领导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
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是:
(1)发布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命令;
(2)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4)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新闻信息;
(5)向县人民政府及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事故救援情况;
(6)决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理系统、保障体系建设事宜,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工作报告。
2.1.2 办公室
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办公室人员、办公场地、办公设备要落实到位,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其职责是:
(1)组织编制和修订志丹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提出启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议;
(2)贯彻落实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3)指导检查督办各有关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做好各项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的蔓延扩大;
(4)研究协调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根据处理需要,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5)提出组成县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并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负责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7)建立和管理县级应急救援专家库;
(8)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社会报告、通报应急救援处理情况;
(9)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10)完成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1.3 应急救援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职责
县卫生局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负责突发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依法开展对重大食物中毒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农业局负责组织农产品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畜牧局负责畜禽养殖、屠宰加工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和餐饮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技术鉴定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组织水产品、水生动物引起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负责救治药品的储备,拟定供应方案;
县质监局依法开展对食品包装和容器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救援处理工作;
县粮食局负责组织粮油收购、储存、运输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盐务局负责组织食盐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环境污染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事发地政府的污染处置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县财政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县委宣传部负责把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宣传工作的正确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现场安全保卫以及对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对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并作出处理;
2.1.4 应急救援工作小组组成及其职责
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以下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县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认真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将事故以及有关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县应急救援指挥部。
(l)安全保卫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分管副局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是:组织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必要时,冻结事故发生单位及主要责任人资产,对肇事者及相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2)医疗救治组
由县卫生局牵头,主管副局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是:迅速组织抢救队伍,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死)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3)事故调查处理组
由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发情况,按照成员单位职能确定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主要职责是: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处理意见;协调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4)物资供应组
由县商务局牵头,主管领导任组长。主要职责是: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各类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和救灾物资,组织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和运输,安排好抢险救灾人员的食宿,确保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5)善后处理组
事故发生地所在乡镇主要领导任组长。主要职责是:组织营救受害人员,做好事故发生后的伤亡人员善后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6)新闻报道组
由县委宣传部负责,主管新闻工作的副部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是:把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宣传工作的正确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
(7)专家咨询组
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由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确定相关专家组成咨询组。主要职责是: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
(8)接待组
由县政府办公室、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及相关部门组成,由县政府接待办牵头。主要职责是:安排接待省、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领导及工作人员事宜。
2.2 专家咨询委员会
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库,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其具体职责是:
(1) 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供咨询和提出建议;
(2) 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系统
全县建立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挥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系统
3.2.1 加强日常监管
县教育、农业、畜牧、商务、卫生、食品药品、质监、水利、环保、粮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消费等环节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3.2.2 建立通报制度
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要定期通报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整理,组织有关部门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信息,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应及时通报县人民政府及相关乡镇,需向社会发布的,应有组织的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并通过有关媒体及时发布,正确开展舆论引导工作;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或者食品安全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应逐级报告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决定向相关国家和地区通报。
3.2.3 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政府相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隐患,举报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和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为方便社会监督举报,全县设立统一举报电话。
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3 报告制度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事故报告系统,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3.3.1 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3.2 责任报告单位、报告人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餐饮单位及工作人员;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和工作人员;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及工作人员;
(4)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县人民政府报告,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3 下级向上级报告
县人民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中共志丹县委、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3.3.4 报告时限要求
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做出总结上报。
3.3.5 事故报告要求
初次报告应尽可能详尽地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总结报告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鉴定结论、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应急救援的经验教训及改进措施、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等作出科学的、实事求是的分析总结,报送县人民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4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Ⅰ、Ⅱ、Ⅲ级应急响应的组织实施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其中,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与处置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实施。在组织实施Ⅳ级应急响应行动时,县人民政府应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启动后,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理工作。对上级部署的应急救援工作,县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并认真贯彻落实,杜绝地方保护主义。
4.1.1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Ⅰ级、Ⅱ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应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确认、并组织有关部门人员采取适当救援措施,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采取的救援措施,配合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响应工作。
4.1.2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响应(Ⅳ级)
(1)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急响应
a.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如实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b.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基本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结果,启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
c.组织指挥部单位迅速到位,根据需要立即启动安全保卫、医疗救治、事故调查组等事故处理机构的工作,开展应急救援和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并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d.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本地方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服务;
e.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2)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应急响应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县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程序和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县区相关部门通报情况;协调有关工作小组立即启动,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乡镇人民政府响应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县人民政府及县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4.1.3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2 指挥协调
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及毗邻县(区)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开展救援工作,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县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县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危害链。
发生在一些特殊领域或者跨领域、跨地区、影响特别严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应配合上级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做好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协调工作。
4.2.1 县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决定启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4.2.2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4.3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县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县(区)、跨领域、影响严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方案,由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并协调实施,影响特别严重的或超出县级应急响应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决定。
4.4响应终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威胁因素消除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监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6  应急救援保障
6.1信息保障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项信息报告系统,由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当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严格实行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对媒体发布的信息,必须经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同意。
6.2医疗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6.3人员保障
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6.4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其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委托,对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5物资保障
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供应,保障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6.6演习演练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组织全县性和区域性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辖区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6.7宣教培训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培训采取由指挥机构负责的原则,由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7  附则
7.1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
7.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志丹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解释。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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