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实施办法
索引号: 684771075/2015-0079 公开目录: 目标责任考核 发布日期: 2014年07月30日
主题词: 发布机构: 信息办 文    号: 志办发〔2014〕24号
 

2014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实施办法

 

为切实做好2014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确保市上下达的考核指标和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完成,根据志丹县《关于促进科学发展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办法》(志发〔2010〕37号),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各乡镇(街道办),县直党政群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中省市驻志单位。

二、考核内容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及权重。

1.总分值分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实行百分制,目标任务考核90分(其中平时和半年考核占10分,年终考核占80分),综合评价10分。

2.目标任务考核内容:具体考核内容和分值按照《2014年度全县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分解安排》执行。

3.综合评价内容:各乡镇(街道办)和县直各部门单位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成效和单位整体社会形象,其中民主测评占5分,县级领导评议占3分、社会评价占2分。

4.奖惩分值的内容:对创造性开展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给予加分,对推动县域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以及争取项目、资金有突出贡献的乡镇和部门将加大表彰奖励力度;对工作失职、某项工作受到通报批评的给予减分。责任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文件报县考评办备案计分。

(1)被考核单位工作受到国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的,或某项工作有重大创新,在全省、全市推广的,依次在综合分中加1分、0.5分;受到中省所属部门,市委、市政府及市直部门和县委、县政府,县委办、县政府办文字形式通报批评的,每次在综合分中依次减2分、1分、0.5分。具体由县委办、县政府办汇总审核,报县考评办计分。

(2)某项指标市上考核增减分的,县上考核给予有关主要责任单位增减相应的分值。

(3)因工作失职、措施不力或执行政策法规等出现问题,受到县委、县政府以上组织处理的,每件(次)扣2分。

(4)对县委、县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和本单位年度工作要点上明确的重点工作,未进行量化分解,扣减该项任务基本分的10%—50%。

5)对于某项指标发出考核督办函后,未产生明显效果的,扣除该项指标20%的基本分。

5.各被考核部门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稳定、安全生产、土地管理、环境保护、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某一方面工作发生严重问题,对该单位全年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并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具体由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提出否决意见报县考评办作为综合评定的依据。

6.县考评办要求责任单位报送的考核资料,特别是市上考核的举证资料,因未按质量和时限要求报送,造成市考核办对县考核扣分的,直接取消责任单位评优资格。

各项加减分,以下达的正式文件为依据。同一项目受到各级表彰的,按最高表彰对应的分值加分一次。在当年考核下发的,当年计分;在当年考核之后下发的,下年度计分。

(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

1.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本年度发挥职能作用情况,包括思想政治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完成重点任务、工作实绩、领导水平、反腐倡廉等方面实际成效。

2.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本年度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现实表现。

(三)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内容。

本年度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遵守廉政准则情况,包括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完成反腐倡廉任务、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等方面的实际成效。

三、考核程序及方法

(一)平时考核。主要考核各项指标任务的运行情况,重点包括目标任务分解及阶段性落实情况,特色指标,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等。由县考评办会同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三问”办按月进行督促检查。

(二)半年考核。由县考评办抽调相关部门进行综合督查考核。主要考核单位完成目标任务是否达到时间任务双过半。实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督办函制度,对于平时考核,半年考核中出现的干部管理,任务落实阶段性成果不明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发出考核督办函,指出存在的问题,责任人,整改时限。对可能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预测分析,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并向有关单位发出预警通报。

(三)年终考核。由县考评办统一组成考核组,按照考核预告、自查总结、大会测评(民主测评和社会评价)、考察核实、领导评议、综合分析和结果评定等程序进行。

1.考核预告。由考核组向被考核单位公开发布考核预告。

2.自查总结。结合年度工作总结,形成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总结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述效工作报告。各乡镇(街道办)、县直各部门年度目标任务自查总结必须于12月下旬前报县考评办,内容包括目标任务和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本单位的特色、亮点工作,采取的主要措施,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下一步的改进措施等。

领导班子工作总结,包括本年度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目标任务、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情况。

领导干部个人述职、述廉、述效报告,包括本年度个人思想政治状况、履行岗位职责、完成重点工作和取得的主要成效、廉洁自律情况,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情况。

3.召开工作报告大会。听取被考核单位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报告。将领导班子工作总结和领导干部个人述职、述廉、述效报告提前一天印发考核组成员和参会人员。参会人员:各乡镇(街道办)为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全体干部职工、行政村支部书记、驻乡镇站所负责人,所在地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直部门(中省市驻志单位)为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全体干部职工,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部分服务对象群众代表。

4.民主测评与社会评价。由考核组印发《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民主测评表与社会评价表》,参加大会的全体人员采取无记名方式进行民主测评与社会评价。

5.考察核实。主要通过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和实地查看进行核实任务完成情况。谈话以领导班子建设、干部工作作风是否扎实,单位管理工作运行是否规范高效,工作任务是否全面完成等方面为主;查阅资料主要查看在指标具体落实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实地察看是根据需要,采取一般查看与重点了解相结合的办法,实地核实有关情况。对一些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采取专项调查的方法进行核查。

6.领导评议。县委、县政府领导对各乡镇(街道办)和县直部门(省市驻志单位)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7.数据汇总。各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考核数据进行采集、统计、核准,将考核结果报县考评办。

8.综合分析。在全面考核基础上,考核组对被考核乡镇(街道办)或县直部门(省市驻志单位)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情况以量化积分的方式进行综合评价,填写《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分表》,并写出考核报告。

9.结果评定。各乡镇(街道办)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得分,由各有关业务部门制定评价(分)标准,在年终考核后提出初步意见,经主管县级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县考评办作为综合考核评定的依据。县考评办汇总考核情况,提出初步考评意见,提请县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报县委常委会议审定。

四、考核等次评定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等次评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

考核等次依据综合得分情况,分别按照各常委单位和四大办公室;各乡镇;县直党群部门(包括街道办);县政府组成部门(省市驻志单位)和事业单位四个类别排序确定。优秀等次名额一般掌握在考核单位总数的35%左右;良好等次名额一般掌握在考核单位总数的55%左右;一般等次为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后的,按序列10%左右的比例确定;较差等次为乡镇综合得分最后一名的和县直部门(省市驻志单位)、事业单位综合得分排在最后三名的或“一票否决”的乡镇和部门单位。

优秀等次:超额完成目标任务,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前,领导班子团结,领导成员民意评价好,单位管理严格规范,社会满意度高。

良好等次:全面完成目标任务,领导班子团结,领导成员民意评价好,单位管理严格规范。

一般等次: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后,领导班子团结协调不够,主要领导或多数领导成员民意评价较低,单位管理松散,目标任务考核和社会评价得分在本类别中均排名末位。

较差等次:综合得分排在各类别最后一名且低于规定分值,或者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稳定、安全生产、土地管理、环境保护、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被“一票否决”。

推行末位降档、优秀晋级考核制度。在年终考核结果评定以后,除优秀等次以外,其它等次实行末位降档、优秀晋级的考核制度。各乡镇(街道办)、部门单位在中、省行业综合评比获奖的,在本年度考核中晋升一个档次;受到省、市通报批评或行业评比后三名的部门单位在本年度考核中降低一个档次。

(二)领导班子考核等次评定。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

领导班子考核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等次为良好以上的单位,领导班子方有资格评为好等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等次为较差的单位,领导班子不得评为较好以上等次。党风廉政建设被“一票否决”的单位,领导班子评为差等次。考核等次由县委组织部确定。

1.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优秀等次,领导班子直接确定为好等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良好等次,民主测评好得票率超过90%的,领导班子方可评为好等次;市考指标得分排名列全市末位或者重点工作没有完成任务的,领导班子不得评为好等次

2.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良好或一般等次,民主测评好和较好得票率在70%以上的,领导班子可评为较好等次。

3.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良好以下等次,民主测评好和较好得票率低于70%,差得票率不足30%的,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评为一般等次。

4.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一般或较差等次,民主测评差得票率超过30%的,经组织考察认定,评为差等次;党风廉政建设被“一票否决”的,领导班子评为差等次。

(三)领导干部考核等次评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1.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党政正职方可评为优秀等次,其他领导干部根据个人考核按20%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良好和一般等次的,领导干部在本单位内根据个人考核按15%和10%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

2.领导干部评为优秀等次的,其民主测评优秀得票率应达到90%以上;评为称职等次的,其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得票率应达到70%以上。

3.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较差等次的,领导成员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市考指标得分排名列全市末位或者重点工作没有完成任务的,单位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4.领导干部当年被授予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本乡镇(部门)优秀名额。

5.领导干部民主测评不称职得票率超过30%的,经组织考察认定,可评为不称职等次。

6.领导干部当年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暂缓确定考核等次。

五、奖项设置

(一)综合发展优秀奖。在目标责任综合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乡镇,奖励20万元。

(二)优秀工作部门单位奖。在目标责任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县直部门单位和省市驻志单位,奖励5万元。

(三)突出贡献奖。在招商引资、争取项目资金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乡镇、县直部门,奖励10万元。

(四)苹果产业发展先进奖。在苹果产业年度考核位列前三名的乡镇,奖励10万元。

    六、考核结果运用

(一)县考评办要充分利用考核工作数据库信息,如实记录被考核单位工作实绩,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结果及时移交县委组织部。干部考察材料中,必须反映所在单位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个人近几年考核结果,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

(二)对评为优秀等次的乡镇(街道办)和县直部门(省市驻志单位)进行表彰奖励。连续三年评为优秀等次的,记入考核实绩档案,作为领导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其所在乡镇(街道办)、部门单位的干部优先提拔使用。

(三)被确定为较差等次的乡镇(街道办)、县直部门单位的领导班子要向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意见;连续两年排在末位的乡镇、部门单位,对党政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进行适当调整;领导班子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对主要领导采取免去现职、调离等措施进行组织调整,班子其他成员原则上两年内不得提拔任用。

       

      

志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志丹县信息化办公室承办

电话:0911-6625188  网站标识码:6106250020

ICP备案号:陕ICP备13008539号陕公网安备 61062502000009号

志丹县社会事业大楼307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