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双方均为延安市户籍的夫妻,可以自主选择到一方户籍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核实后,报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查批准,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要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②因子女伤残申请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材料审核后,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并出具鉴定结果,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鉴定结果审核批准。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已经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组织的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并批准再生育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后继续申请再生育的,不需要再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由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原鉴定结果审核批准。
③一方为延安市户籍人口,另一方为其他省、市户籍人口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自主选择户籍所在地办理《再生育服务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