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第十条第一款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第二款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
联系电话 |
0911-6623174 |
投诉电话 |
0911-6634913 |
办理地址 |
志丹县双拥街公安局办公室 |
相关法律法规 |
陕西省公安厅印发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的通知,陕公发【1994】63号 |
许可条件 |
本县以外人员迁入,需符合下列条件:父母、子女相互投靠;夫妻投靠、结婚;招工、招干及工作调动;聘用合同制人员;经商、投资、办企业人员;购建租住房人员;随军家属;离退休人员。 |
申请资料 |
1、购买住房(包括合法自建房)、有合法固定住所:本人申请、合法有效房产证(或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县级自建房批复证明、或农村房屋的撞击地使用证)、户口本、身份证、小区物业(或村委会、居委会)证明。2、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调入的干部、工人及随迁家属:组织、人社部门的调令、调入单位介绍信、《户口本》和16周岁以上人员的身份证。3、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招收、录用的干部、工人:招收录用通知书、招录单位出具的办理户口介绍信、《户口本》、身份证。4、因婚姻迁移户口:申请人申请书、双方《户口本》和身份证、《结婚证》,村(居)委会介绍信。5、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落户(简称“三投靠”)。(1)夫妻投靠共同生活的,出具双方户口本、一方无业或退休证明(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不用提供)、结婚证,有效房产证明(夫妻双方的或其一方父母的,均可)、小区物业(或村居委会)证明。(2)父母投靠子女共同生活的,不受父母年龄条件限制。子女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双方户口本、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3)未婚子女投靠父母共同生活的,不受条件限制。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残疾人投靠父母的,准予在父母合法固定住所落户,不受条件限制。父母或岳父母老弱病残,身边无子女赡养,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准予其子女或女婿、儿媳在父母或岳父母合法固定住所落户,不受条件限制。公民应提供双方户口本、亲属关系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6、在本市有合法生活来源或有聘用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包括农民工),申请本人及父母、配偶和未婚子女落户的:(1)申请人申请书;(2)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结婚证、父母与子女亲属关系证明及申请人、被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本》;(4)申请人单位证明。7、经商、投资、办企业人员:本人申请、户口薄、身份证、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居住地址证明。 8、 租房:本人申请、有效租住房屋合同、身份证、户口本、(村)居委会迁入证明、派出所出租房屋备案登记手续。9、离退休:本人申请、退休证(或单位退休文件或单位证明)、身份证、户口本、(村)居委会接收证明。10、随军家属:本人申请、身份证、军(士)官证、结婚证、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任职命令及《军队干部(士官)家属随军审批表》、入伍登记表、配偶无业的证明明或待业证、下岗证、失业证,被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住房证明。 (以上所提证件均需提供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
办理程序 |
提交资料——核发 |
办理部门 |
志丹县公安局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七八月下午15:00-18:00 |
办理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0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首次申领免费,丢失、损坏补办,过期失效重办4元/证。收费依据:陕价涉发[1994]64号。 |
事项类型、服务对象 |
公共服务、自然人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