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对公民个人更改民族成份进行审核 |
联系电话 |
0911-6622349 |
投诉电话 |
0911-6634712 |
办理地址 |
志丹县双拥街南100米残联楼301 |
相关法律法规 |
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省民委、省公安厅《陕西省实施<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办法》。 |
许可条件 |
1、年龄未满18周岁,父母(或养父母)双方民族成份不相同,父母(或养父母)要求从原依据父或母改为依据另一方的。2、年龄满18周岁未满20周岁,父母(或养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不相同,本人要求从原依据父或母改为依据另一方的。3、不同民族的公民在婚时,尚系幼儿(1-6岁)的子女,在18周岁以前,其民族成份以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要求从原依据父或母改为依据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一方的。4、年龄满20周岁以上,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同是少数民族,本人的民族成份因特殊原因错填为汉族,现在愿意依据父母的。5、在迁移、更改户口簿等工作中,由于非本人责任而错填民族成份的,责任部门应出具文字证明,户口管理机关予及时更改。由于本人责任错填的,按更改民族成份工作程序办理。 |
申请资料 |
1、个人写出书面申请;2、本人所在单位或学校人事部门、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盖公章核实证明;3、父母的民族成份证件(户口簿)和有效证件(原件)。 |
办理程序 |
1、个人写出书面申请,并经本人所在单位或学校人事部门、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盖公章核实证明。2、带上申请和父母的民族成份证件(户口簿)和有效证件(原件),到所在地县级民族工作部门申报,经核实后发给申请表。3、县(市、区)级民族工作部门将核实符合条件的,填表和证明材料一起上报地(市)级民族工作部门。4、地(市)民族工作部门初审后,汇总上报省民族工作部门。5、省民族工作部门收到完整材料后及时审批,凡审批同意更改民族成份者,盖证明专用章,发证明书。6、申请人的申请得到批准后,持证明书到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更改民族成份手续。 |
办理部门 |
志丹县民政局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七八月下午15:00-18:00 |
办理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事项类型、服务对象 |
行政许可、自然人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