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范围内拍摄电影、电视片审批 |
联系电话 |
0911-6622349 |
投诉电话 |
0911-6634712 |
办理地址 |
志丹县双拥街南100米残联楼301 |
相关法律法规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 |
许可条件 |
1、拟拍摄的电影电视片已经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2、拍摄内容不违背我国宗教法规、政策和该宗教的仪轨;3、宗教活动场所定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4、不影响信教群众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5、不违反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
申请资料 |
申请人应当先征得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同意,并提供下列材料:1、到宗教活动场所拍摄电影、电视片申请表;2、省级电视台、电影制片厂或省级政府影视管理部门介绍信;3、影视片完整剧本和涉及宗教活动场所的分镜头剧本。 |
办理程序 |
县民政局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业务科初审→主管局长复审→局务会研究→局长签发 |
办理部门 |
志丹县民政局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七八月下午15:00-18:00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事项类型、服务对象 |
行政许可、自然人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