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凡在我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存有人民币、外币并因此取得利息所得的个人,为利息税的纳税人,其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境内的储蓄机构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包括邮政储蓄银行,以及还没有改制为邮政储蓄银行的邮政企业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利息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取得的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但不包括符合规定条件免税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等。利息税的适用税率由原来的20%减按5%执行。 |
联系电话 |
0911-6626388 |
投诉电话 |
0911-6626300 |
办理地址 |
志丹县红都街288号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厅 |
相关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务院关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
许可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 |
申请资料 |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
办理程序 |
纳税人提供资料齐全→纳税人所属主管税务机关下属的税务所(分局)受理纳税人的申请→纳税人所属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纳税人的申报方式。 |
办理部门 |
县地税局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七八月下午15:00-18:00 |
办理时限 |
10个法定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个法定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事项类型、服务对象 |
公共服务、自然人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