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赴港澳商务单位备案审批(试行) |
联系电话 |
0911-6623174 |
投诉电话 |
0911-6634913 |
办理地址 |
志丹县中心街农业综合大楼二楼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
相关法律法规 |
公安部《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工作规范》(公境港[2006]412号 |
许可条件 |
1、上年度纳税5—20万元人民币或创汇30-120万美元,或减免税注册资本50—200万人民币,营业执照持有人可申办3个月多次签注; 2、上年度纳税2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创汇120万美元以上,减免税注册资本200万人民币以上,法人代表、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单位负责人及部门经理可申办1年多次签注;主要业务人员可申办3个月多次签注。 |
申请资料 |
1、提交填写完整的《往来港澳商务备案单位申请表》; 2、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及法人代表(负责人)、办证员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3、提交填写完整的《申办往来港澳商务签注人员名单》; 4、提交地税和国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年审免); 5、提交企业机构组织代码证复印件; 6、税务部门、银行或外经贸部门出具的上年度总纳税或创汇证明 |
办理程序 |
所有申请及变更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如纳税600万或创汇3600万(美)元以上,可选择向市、区(县)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办理部门 |
县公安局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七八月下午15:00-18:00 |
办理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 |
事项类型、服务对象 |
行政许可、自然人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