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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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911-6622348 |
投诉电话 |
0911-6632009 |
办理地址 |
志丹县中心街农业综合大楼11楼1126室 |
相关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三十二条 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
许可条件 |
1、采伐林木在商品林范围内;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居民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 3、核准的征占用林地、病虫害清理林地上等林木。 |
申请资料 |
1、采伐申请; 2、林权证或林权证明; 3、采伐作业设计 |
办理程序 |
见流程图 |
办理部门 |
志丹县林业局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七八月下午15:00-18:00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2009]32号《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凡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育林基金,第三条:育林基金按照最高不超过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10%计征,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虑林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核定。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确定为零。 |
事项类型、服务对象 |
行政许可、自然人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