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
联系电话 |
0911-6632769 |
投诉电话 |
0911-6622551 |
办理地址 |
志丹县朝阳街32号政府大院前楼317室 |
相关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 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号修订)第十四条 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许可条件 |
(1)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 (2)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1名以上。 (3)有必要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必要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 (4)栽培种生产场地的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
申请资料 |
(1)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注册资本证明材料;(3)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4)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5)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6)品种特性介绍;(7)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 |
办理程序 |
见流程图 |
办理部门 |
志丹县农业局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七八月下午15:00-18:00 |
办理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事项类型、服务对象 |
行政许可、法人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