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设施审批 |
联系电话 |
0911-6622417 |
投诉电话 |
0911-6623578 |
办理地址 |
志丹县中心街农业综合大楼15楼1506室 |
相关法律法规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0项 占用农田灌溉水源、排灌工程设施审批由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实施。 《占用农田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水政资[1995])457号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或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占用的文件,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许可条件 |
发生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设施工程的行为 |
申请资料 |
1、申请人(单位或个人)的有效证件、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设施工程的理由和目的;3、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的,占用的水源名称、地点及占用量(包括年内各月占用的流量和水量)等;占用灌排工程的,所占用工程的名称、地点、范围、面积及数量等;4、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设施工程的起始时间、期限及作业方式;5、补偿的方式(补偿费用或等效替代);6、补偿费用的法定评价机构所作的评定意见;7、等效替代工程的设计单位资质及工程可研报告,一式五份。 |
办理程序 |
递交材料——受理——专家评审 |
办理部门 |
志丹县水务局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七八月下午15:00-18:00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延长1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延长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1、受理阶段免费。2、审查阶段中的专家技术评审需由申报人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相关评审费用。 |
事项类型、服务对象 |
行政许可、法人或自然人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无 |